北京市太极华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太极某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168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市太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卧虎桥甲六号中幢65二层。

法定代表人:葛小军,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太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