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财保116号
申请人:北京东方鸿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25号3层8单元3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市太极华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卧虎桥甲六号中幢65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东方鸿泰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市太极华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价值8006414.4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8年9月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东方鸿泰科技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太极华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八百万六千四百一十四元四角一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北京东方鸿泰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