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江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4民终2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5月12日生,汉族,经商,住修水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经商,住修水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军,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经商,住修水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匡华象,男,1962年1月8日生,汉族,经商,住修水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水军,男,1984年8月9日生,汉族,经商,住修水县,
上述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舒权胜,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义仁,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修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1000210004388)
法定代表人祝庆祥,负责人。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环城西路*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会军,男,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经商,住修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江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12014L)
法定代表人汪淦赐,负责人。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东四路**号*座*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华明,男,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经商,住修水县,
原审被告:修水县东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424210010107)
法定代表人匡早生,负责人。
住所地:修水县渣津镇政府院内。
上列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4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卢志民、***、卢军、匡华象、桂水军于2018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各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卢志民、***、卢军、匡华象、桂水军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995元,减半收取4497.5元,由上诉人卢志民、***、卢军、匡华象、桂水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江颖
审判员  周 炜
审判员  熊 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嘉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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