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裕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裕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31931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裕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中街**,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河**洞庭路**花样美年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7732354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裕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欧瑛
审判员张钡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