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裕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备与天津市裕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31931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裕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中街116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16号花样美年广场四号楼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7732354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裕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