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双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20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顾倩,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双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裕中东里6楼1门103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双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利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2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于2010年8月受聘于双利公司,双方签订过两次合同,未约定解除合同的时间。对于工作时间及经过,有双利公司支付工资的打卡记录、双利公司的开庭陈述等证据证明。双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拒不承认用工关系也拒绝提供合同。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但对方到现在一分钱也没给过***。***要求双利公司给其一定的赔偿,而且若被解雇的话,双利公司应该出具书面的解雇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双利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主张其与双利公司在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双利公司应支付其医药费也存在明确约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一、二审法院据此驳回***要求双利公司支付其病假工资及不能报销的医药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东
审判员彭红运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