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与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12297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武进,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92号,实际经营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18号置地汇丰广场22楼。
法定代表人:费勤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告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实际经营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18号置地汇丰广场22楼,而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蒙城县城南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或蒙城县城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对被告实际经营地在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18号置地汇丰广场22楼无异议,同时认为本案系农民工讨薪案件,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七个原告均长期居住在合肥市周边并以建筑工地务工为生活来源,为了诉讼便民,节约原告诉讼成本及时间,让农民工早日讨薪成功,七个原告一致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依照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蒙城县城南新区,而被告的实际经营地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结合原告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的答辩意见,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