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11508号
原告(反诉被告):宿州南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人民路西侧银河二路北侧港利、锦绣江南(西区)B-2#楼0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亚军,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瑾,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费勤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宿州南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宿州南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宿州南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宿州南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9831元,减半收取计14915元,由宿州南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859元,减半收取9429元,由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汪银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葛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