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304民初176号
原告: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法定代表人:于金涛。
委托代理人:***。
被告:鸡西市伟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万利。
原告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鸡西市伟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2018年6月14日,原告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98元,减半收取计3249元,由原告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