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绍兴中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华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执214-1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中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组织机构代码:55178390-2。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绍兴县华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组织机构代码:56330730-5。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仲字第078号裁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中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县华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绍兴县华亿置业有限公司在(2016)浙06执21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绍兴县华亿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10166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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