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通威机械有限公司、绍兴中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民终20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通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中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通威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中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浙江通威机械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通威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鸿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