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执755号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组织机构代码:1462948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俊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81681798。
法定代表人诸葛琴锋。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俊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7)温仲调字第435号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监理报酬1250000元。
本院查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有大量以温州俊奇置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被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集中处置,本案由瓯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工作效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温州仲裁委员会(2017)温仲调字第435号调解书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