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903民初420号
原告***。
被告七台河市振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男,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七台河市振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3.00元减半收取576.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