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凯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民初14392号
原告:浙江凯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7946258L,住所地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凯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祝伟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凯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浙江凯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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