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20552号
原告:杭州方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望梅路588号杭州湾建材市场3幢129号。
法定代表人:仲法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黎、陆云飞,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远金座4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庄金如,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方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方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方迪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方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24元,减半收取1912元,由原告杭州方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