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众建设有限公司

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金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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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3004号
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洲泉镇晚村村南塘桥(桐乡市洲泉富强建材有限公司内1幢4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97203723L。
法定代表人:张其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越桑,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斌,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新远金座4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9105386。
法定代表人:庄金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蓓佶,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5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娴斐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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