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浙0104民初4318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代理人计方晨、**,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金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远金座****。
法定代表人庄金如。
被告***,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于原告***诉被告浙江金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金众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00000元及诉讼损失人民币3650元,合计人民币403650元,分期支付:于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168650元,余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浙江金众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上述剩余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26元,合计7976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