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3028号
原告:北京同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南路西永乐小区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源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14号。
法定代表人:**。
北京同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正源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同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同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同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同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