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光,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发,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8号院1号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同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南路西永乐小区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卢延,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汉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同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发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2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筑维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将造成涉案工程厕浴间渗漏水的全部责任判定为我公司承担,违反公平原则。(一)经过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渗漏水问题主要系土建施工部分所遗留的先天构造缺陷造成的,土建施工单位应相应承担过错责任。(二)根据我公司与京汉公司的施工合同,京汉公司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等工作,但京汉公司对土建遗留问题采取消极处理态度,未进行整改和有效弥补。我公司依约履行了自身义务,在交接检查和进场施工之初就向京汉公司多次提出厕浴间地埋管标高过高的问题,京汉公司和监理单位对标高进行了调整。标高调整后,我公司又发送了《工作联系单》,提出调整方案仍无法满足施工作业条件,但京汉公司给予答复继续施工。随后,厕浴间找平层和隔离层施工均通过监理单位的厕浴间隐蔽工程检查,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京汉公司对渗漏水质量问题应承担过错责任。(三)我公司仅负责工程的装饰装修,在厕浴间地埋管标高过高违反设计规范的情况下,京汉公司不仅要求我公司继续施工,而且同意和认可我公司施工的结果,因此发生质量问题不应由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京汉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均为涉案房屋厕浴间渗漏水系因筑维公司施工质量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二)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筑维公司不仅负有交接检查即进场验收的义务,更负有向我公司交付质量无缺陷的工程的义务。(三)鉴于筑维公司提出的施工需求,我公司协助设计单位对标高进行了调整。筑维公司在接收后完成了施工,并竣工验收,就理应保证工程质量。我公司在此后维修过程中也根本不存在标高问题,标高问题虽增加了施工难度,但不能成为筑维公司免责的理由。筑维公司的再审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故请求依法驳回筑维公司的再审申请。
中铁公司提交意见称,我公司认为本案为精装专业卫生间漏水造成的业主索赔与维修费用案件,与我公司承建的主体结构、二次结构、水电安装无关。具体理由如下:(一)建设单位给总承包与精装施工单位的界面划分正确。厨卫墙地面打底抹平层及防水工作全是由筑维公司完成。涉及本案渗漏情况的全部工序都不在我公司施工范围之内。(二)在精装工程全部开展前,我公司与筑维公司对施工现场进行逐楼逐层一一交接,留存有每一层的全部《交接检查记录》。此记录涵盖本案涉及的所有楼层范围,可以看出交接检查严谨有序,此后发生的渗漏情况,与前工序无关。(三)整理对比双方提供的证据,筑维公司提出的卫生间地面超高与京汉公司因渗漏问题进行的维修没有相关性。(四)维修费、材料费、签订装修工程协议和工程协议结算书等都不属于总承包方施工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和相关费用。(五)我公司只负责了轻体墙根部混凝土翻边施工,其余均由筑维公司负责。经我公司自行核实,轻体墙根部已制作混凝土翻边,再者,是否做混凝土翻边对于渗漏水没有影响,而且京汉公司后续维修中也无证据显示对于混凝土翻边问题进行了修复。综上,卫生间防水质量原因导致的渗漏以及产生的损失和经济赔偿与我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本案一审诉讼期间,鉴定单位对涉案工程厕浴间大面积渗漏水、瓷砖空鼓等问题的原因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不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结论明显缺乏依据的情况,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现筑维公司仅针对工程厕浴间大面积渗漏水所造成质量问题各方责任承担比例的认定申请再审,故本院仅对该部分责任认定进行审查。(二)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造成厕浴间大面积渗漏水系多种原因所致,其中有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问题、构造缺陷问题,也有装修施工问题,但如果防水施工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也可避免卫生间出现渗漏水问题。(三)关于各方责任的承担。筑维公司负责施工的精装修工程是在主体土建工程之后,负责主体土建施工与后期装修工程并非同一家单位,主体土建工程完工后,土建施工单位与装修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工程进行必要的交接检查,将工作面移交装修施工单位,装修施工单位接收工程可以视为其接受了工作面符合进行下一步的装修施工要求。筑维公司与京汉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筑维公司负有进场后完成进场验收工作责任,如对总承包主体初装修接收工程质量问题有疑义,应提出书面意见要求整改。如未提出整改要求,直接开始进行精装修施工,视同已办理完与总承包单位主体初装修工程交接手续。本案中,筑维公司在进场验收时发现部分涉案房屋的厕浴间地面标高不符合“有水房间地面低于相邻房间15-20mm”的设计要求,且存在地埋管标高过高的现象,也确向京汉公司提出,京汉公司协调设计单位变更了设计,修改了标高。但筑维公司仍认为即使修改了标高亦不能达到规定的标高差。遇到此种情形,筑维公司应当依约报请京汉公司及同发公司,继续要求负责土建工程的中铁公司整改并拒绝接收工程。同时,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合同》中约定,对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筑维公司应先报施工方案经京汉公司、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施工。《施工合同》中将卫生间防水一项约定为关键工序。筑维公司作为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实力的装修单位,在标高差不符合规范的情况下接收工程,未参照合同约定就与卫生间防水有关的工程在大面积施工前针对标高过高的施工难点及易发生质量问题之处先行报送施工方案经京汉公司、同发公司确认后再行施工,从而造成房屋渗漏水问题。筑维公司对可预见的损失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处理,因此,筑维公司应当对造成的有关损失承担过错责任。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筑维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军
代理审判员*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