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民终28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贾英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常清,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种光,男,1989年4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8号院1号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田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冬燕,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泉,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北京同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南路西永乐小区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卢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辉,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静瑾,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汪文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怡婷,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东,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维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3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汉公司)诉称:2010年11月17日,京汉公司与筑维公司签订《京汉铂寓(石景山)住宅室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筑维公司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室内环境检测合格、包验收合格等,对京汉铂寓(石景山)住宅室内及公共区域进行精装修工程;合同总价为二千零九十六万三千八百九十七元;保修期自工程竣工日期开始,防水部位保修期为五年。京汉公司按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筑维公司承包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目前为止,该工程范围内197户住户已有130余户向京汉公司及物业公司报修,普遍存在卫生间大面积渗漏水、厕浴间墙面砖空鼓、窗体渗水等问题,因上述问题引起住户地板被浸泡,壁纸发霉脱落等情况,严重影响住户使用。针对上述质量问题,京汉公司多次以公函及面谈等方式要求筑维公司履行保修义务,但筑维公司不履行保修义务,导致质量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业主纷纷投诉,严重损害了京汉公司的声誉及形象,为防止损失扩大,京汉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组织人力物力对房屋进行了维修。至今已入户维修并已经结算完成的住户共50户,为维护我公司的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筑维公司赔偿维修费、材料费、住户赔偿费共计2805345.93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2、筑维公司赔偿人工费损失1214719.54元;3、筑维公司赔偿物业管理费用114000元;4、筑维公司赔偿商业信誉损失100万元;5、筑维公司赔偿京汉公司诉讼之前支出的鉴定费20万元;6、筑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筑维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第一,京汉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欠290万元的工程款;第二,京汉公司认为筑维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有问题,与事实不符。1、筑维公司的装饰装修施工工程通过了隐蔽工程检查和隐蔽工程验收,说明施工符合《补充协议》关于防水的具体要求,并得到监理方的实际确认。2、筑维公司装饰装修施工工程通过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说明施工符合各项、各环节的装饰装修施工要求,并得到监理方、设计方以及京汉公司的最终实际确认。3、筑维公司装饰装修施工期间,发现建筑项目工程本身存在如厕浴间找坡层的坡度和强度不够、厕浴间未做导墙或导墙与地面的连结加强措施不够、厕浴间条型隔墙之间以及条型隔墙与地面之间连结加强措施不够、厕浴间地面水电管线超过标高等质量问题,而上述质量问题是导致涉案建筑项目出现厕浴间渗漏水、厕浴间墙面砖空鼓的主要原因。4、筑维公司就上述质量问题通过工作联系单或在监理会上直接提出,多次向京汉公司说明建筑项目主体原本存有施工质量问题,并请京汉公司在既存问题基础上向筑维公司明确进一步的装饰装修施工办法和施工方案,最后得到京汉公司要求变更相应设计标准继续施工的通知,这样一来就造成出现质量问题的主要内在成因被掩藏在筑维公司的装饰装修工程外在表面之下。5、筑维公司只负责该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并不是项目主体的建设施工单位,所做的施工最多也只是对建筑项目起到间接、被动、次要的保护作用,而对建筑项目起直接、主动、首要作用的相关工程施工并不是由我公司负责完成,所以京汉公司认为筑维公司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瑕疵造成建筑项目出现后续质量问题是本末倒置。第三,不同意京汉公司的诉讼请求。1、京汉公司主张的维修费、材料费、住户赔偿费。首先,筑维公司在装饰装修期间发现建筑项目工程本身就有既存质量问题,而这些问题是导致建筑项目出现厕浴间渗漏水、墙面砖空鼓的主要原因,京汉公司向筑维公司主张该项权利没有事实依据。其次,京汉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维修工程协议和工程协议结算书,与业主达成补偿意向,均为京汉公司履行自身合同义务,京汉公司向筑维公司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京汉公司与他人签订的维修工程协议、工程协议结算书以及业主的承诺书和收条均不是有效财务凭证,无法客观、全面、真实反映为维修涉案建筑项目质量问题所需的必备、实际的维修工程造价成本。2、京汉公司主张的人工费损失。首先,京汉公司不是专门为了此涉案建筑项目才特意聘请的员工,只是京汉公司为了维持自身工作正常运行聘用,京汉公司向筑维公司主张该项权利没有事实依据。其次,京汉公司按照约定向所聘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是在履行自身合同义务,京汉公司向筑维公司主张该项权利没有法律依据。3、京汉公司主张的物业管理费。首先,建筑项目工程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导致建筑项目出现厕浴间渗漏水、墙面砖空鼓的主要原因,京汉公司向筑维公司主张该项权利没有事实依据。其次,京汉公司作为开发商在业主入住后为业主提供完善的配套物业服务是在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京汉公司向筑维公司主张该项权利没有法律依据,4、京汉公司主张的商业信誉损失。首先,建筑项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是导致涉案建筑项目出现渗漏水和墙面砖空鼓的主要原因。其次,京汉公司作为开发商应对出售房屋质量向购房业主负责,京汉公司未对涉案建筑工程项目既存建设施工质量问题尽到监督检查之责,错过最佳返工时间,才造成质量问题根本性存在,京汉公司因自身未尽到对建设施工质量监督检查义务导致其自毁商业信誉的结果,却向筑维公司主张该项权利没有事实依据。5、京汉公司主张鉴定费用。京汉公司与鉴定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商业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建筑项目工程进行质量,属于京汉公司行为与筑维公司无关。京汉公司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是在履行合同义务,京汉公司向筑维公司主张该项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筑维公司在原审法院提起反诉称:筑维公司与京汉公司于2010年11月签订《京汉铂寓(石景山)住宅室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一合同协议书部分第4条约定:合同价款为20963897元。之后双方之间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第八条约定该协议造价为659201元,《旭城三期精装补充协议-电气点位改造及厨卫间排水支管防结露工程》,协议第八条约定该协议造价为164614元;《旭城三期精装补充协议-不锈钢栏杆供货及安装工程》,协议第七条约定该协议造价202142元。此后,根据涉案项目装饰装修工程的实际需要,经京汉公司认可及监理方确认,又在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计算价款外调整或增加项目装饰、电气、给排水施工工程共计2052798.76元,经京汉公司确认增加冬季施工样板间采暖工程98649.05元以及非因我方原因而被延长工期管理费1023057.72元,以上合计,该涉案装饰装修施工项目工程最终结算价为25065358.66元。2011年12月29日,筑维公司符合各项办理竣工结算条件向京汉公司提交《项目工程结算申请单》,以结算价25065358.66元办理了工程结算,京汉公司表示认可并同意进行结算。根据《京汉铂寓(石景山)住宅室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协议书部分第5.5条约定,京汉公司应向筑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3812091元(结算款的95%),再根据《京汉铂寓(石景山)住宅室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条款部分第12.1条约定,以及京汉物业作为接收单位确定的移交物业日期的事实,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结算日期应于2011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截至目前京汉公司已向筑维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20889294.34元,扣除已结部分后仍剩余2922794元未支付,期间经筑维公司多次沟通未果,现提起反诉,要求判令:1、京汉公司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2922794元以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2、京汉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京汉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京汉公司针对反诉在原审法院辩称,双方已进行了阶段性结算,对存疑部分以鉴定报告以准,不同意筑维公司的反诉请求。
北京同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发公司)在原审法院述称:同发公司确是涉案工程主体施工及装修工程的监理方。在施工过程中,同发公司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监理程序。同发公司对现场工程检查验收时,曾经发现过瓷砖空鼓等问题,公司监理工程师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进行了整改。同发公司认为工程质量能够达到验收标准。鉴于京汉公司的诉讼与筑维公司的反诉与同发公司无关,不发表其他意见。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在原审法院述称:筑维公司提出由于中铁公司主体施工问题造成涉案房屋渗漏水的答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不管是地面的标高还是导墙,都不是渗漏水的原因,而且从京汉公司提出的维修细节中也没有反映出相关问题,其间也未对地面标高和导墙进行过维修。鉴于京汉公司提起的诉讼以及筑维公司提出的反诉均与中铁公司无关,中铁公司不发表其他意见。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7日,京汉公司(原名称为京汉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即甲方)与筑维公司(即乙方)签订《京汉铂寓(石景山)住宅室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拟建造的京汉铂寓(石景山)住宅室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交由乙方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1、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A、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及《工程技术招标文件》所描述的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B、按合同图纸及工程规范所述及合同要求深化设计、制造、运输、装卸、安装、施工完成所承包的精装修工程、对已完工程进行成品保护、保修并按投标须知要求提供劳务、物料及设备;C、工程施工和安装进行中所需的一切附带杂项零件物料、劳务及设备;D、对上述工程作规定的测试、调校、试用及保修等工作时所需的劳务、物料及设备;E、乙方必须按甲方最终确认的包括但不限于石材、石材踢脚、灰镜、水银镜、刻花银镜、灯等材料封样的厂家、规格型号、技术要求、效果图进行采购并安装,乙方必须按甲方最终确认的甲指乙供项目及甲限材料的厂家、规格型号、材料封样、技术要求、效果图等进行采购并施工安装;F、本工程所有措施项目费用已包含在合同范围内,不予调整;G、木地板、入户门等甲方直接分包的单位施工完成后,精装单位负责后期成品保护工作,在工程验收及移交小业主前的精保洁由精装单位负责;H、2011年3月10日现场保安将由精装修单位接手,总包将不再负责工地的保安,该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乙方对装修过程统一管理,对整体质量标准负责。2、工程承包方式: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室内环境检测合格、包验收合格等。3、按下述的分包金额、工期、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精装修工程乙方应对本合同文件、技术招标文件及图纸所显示和说明或提及的工程进行施工并完成整个工程及整个工程之保修。4、甲方应付给乙方合同价款人民币20963897元(木地板、入户门为甲方分包),其中住宅户内造价11326612元;公共区域造价1839816元;措施费项目造价2493元;甲分包服务、管理、协调、配合费40332元;甲指乙供工程7551097元;对甲指乙供工程的服务、配合、协调及照管费151022元;项量差总价52525元,以上造价中甲分包管理、协调、配合费为固定价不调整,双方均同意及接受上述列明的最终承包金额。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5.1样板间施工进场后7日内支付样板间户型(根据甲方要求)总价15%的预付款;5.2主体精装修施工进场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扣除样板间预付款)15%的预付款;5.3月进度款按当月经监理审核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70%支付;5.4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移交小业主(集中收房2个月后交付物业视同全部移交小业主,交房工作仍由乙方负责),付至合同价款的85%;5.5竣工结算完毕付至结算价款的95%;5.6结算价款的5%为保修金,保修期二年(防水五年),保修期满后付清;5.7甲指乙供及甲限材料的供货商货款由乙方负责支付,凡是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按时支付供货商货款的,甲方接到供货商申诉,并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甲方将直接从乙方当月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支付给乙方分包的供货商。6、合同工期:样板间施工:计划开工日期2010年11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1年1月15日;主体精装修施工:计划开工日期2011年3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1年7月3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多于138天;本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开工通知)为准,并须在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内完成整个工程的验收工作,并严格根据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整个工程的施工、调试、验收等工作,合同竣工日期为甲方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加上述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得到(总工期包括全部节假日、冬雨季施工工期)。7、本工程质量目标:质量验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满足本招标文件《技术招标文件》的要求,达到合格标准;质量评定达到经甲方指定的有关单位评定的合格等级或获得更高级别的奖项。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约定:2、双方代表:2.1甲方代表:2.1.1甲方驻工地总代表彭波,职务为副总经理,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合同中甲方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驻工地总代表(或总授权人)签署后方为有效;2.1.3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本合同约定对乙方的进度、质量等进行管理,甲方总代表可授权其他人员代表自己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更改或撤回,甲方总代表授权人在甲方总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乙方签发的函件,与甲方总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但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可有效;2.1.4甲方派驻工地的任何人员无权减轻合同中规定的乙方的责任或义务;2.2乙方代表:2.2.1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为杜科彬,职务为项目经理,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3、双方责任:3.2乙方责任:3.2.1乙方进场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进场验收工作;B、乙方进场后必须与总承包单位办理主体初装修工程交接手续,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接收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质量和其他问题,甲方、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乙方四方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C、如乙方对总承包主体初装修接收工程质量问题有疑义,乙方提出书面整改要求报甲方和监理单位,甲方和监理单位核实后,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乙方进行复查,直至全部达到精装修施工要求;D、如乙方未对总承包主体初装修接收工程质量提出整改要求,直接开始进行精装修施工,视同已办理完与总承包单位主体初装修工程交接手续,乙方不得以任何质量问题提出索赔请求;3.2.8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方可施工,同时本工程采用“样板制”,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费用由乙方承担,样板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样板间是否也存在坡度高度的问题);3.2.9甲方出于对乙方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实力的信任,将本工程分包给乙方,乙方应仔细研究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程规范,乙方如发现设计或工程规范不合理或不确切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请甲方予以确认,乙方不会因上述问题停工、返工向甲方索赔追加费用和工期,任何由于上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而造成的甲方工程费用和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4、工程监理:4.1本工程委托同发公司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工作,监理驻工地代表周静瑾;4.2甲方授权范围:在本合同范围内,按甲方和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内容行使监理职权,监理合同未作说明的,按国家颁布的监理规定履行监理职责;5、工期管理5.2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是指正式开始工程建设,开工前所进行的施工准备、临设搭建、施工用水、用电管线铺设等工作不应视同于开工,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5.3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取得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5.10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再承担包括乙方窝工、停工费等在内的任何费用(已由乙方在措施费中包干考虑);5.10.5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5.10.7本合同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6、质量管理:6.9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乙方需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并且甲方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关键工序具体为:1、主要饰面材料的进场验收(包括但不限于石材、地砖、木饰面板、墙纸及户内门、厨柜等)热水器及其配件、洁具及其配件、电气器具及配件的进场验收;2、主要过程验收项目:卫生间防水、吊顶及墙面龙骨、木地板基层、油烟机风道连接、洁具及配件安装、采暖、给、排水系统压力试验、电线接头涮锡;6.10质量争议的解决:如甲乙双方对于质量验收的标准出现争议时,应由甲方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质量作出最终鉴定,双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6.11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6.11.1双方约定隐蔽验收部位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吊顶内管线工程、木作工程、电气管线工程、水管工程、防水工程;6.11.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乙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6.12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在拟施工前15日向甲方和监理报送施工方案和措施,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方可施工。6.13样板制:本工程采用样板制,对于甲方和监理认为有必要先做样板的分部分项工程,乙方须在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先做样板经监理及甲方验收通过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未能按要求先做样板即大面积施工,监理及甲方有权要求将已施工部位拆除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做样板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不再单独计取;6.13.1效果样板:对装饰面层的效果,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制作实体效果样板,必要时可制作样板间/样板层,乙方应提前48小时提出验收申请,甲方组织装饰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对于参加验收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限,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直至满足设计效果要求,工期不予顺延,费用不予调整,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6.13.2在各项工作开始之前,乙方应制作相应的工法样板并提前24小时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组织甲方及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对工法样板进行验收,对于参加验收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限,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直至满足设计效果要求,工期不予顺延,费用不予调整,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8、合同价款及支付:8.1合同价款:8.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风险费用的计算:乙方已自行估算上述风险费并计入了合同总价,本合同价是基于投标总价合理,工程量、单价、个别项目的报价可能存在偏差,所以特别指出本合同措施费项目报价显然不合理,但是措施费项目除样板间使用电暖器保温考虑调整外,招标文件所明示及未明示的措施项目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任何情况下不予调整。8.1.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其他调整因素:工程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甲指乙供价格表中餐台云石灯箱(浅色系)、浴室镜吊柜(浅色系)、楼梯(深色复式户型)的调整、甲方限价材料表中浴缸龙头、浴缸去水、壁纸、开关、插座的调整。8.1.3合同价已包括各种风险费用,除上述可调项目外,其他价贯穿施工结算全过程,结算时不再调整;8.1.4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完成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并且是经过乙方认真核实无误的,今后只有发生变更的时候调整,不发生变更不再调整工程量。8.1.5人工费任何情况下不予调整。8.1.6、工程水电费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调整。10.工程变更:10.2工程变更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指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内的清单工作项目及工作内容相同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乘以让利幅度0%变更合同价款;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指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内的清单工作项目及工作内容相似的),可以参照类似价格乘以让利幅度0%变更合同价款;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规定套用子目,消耗量按定额规定,子目中的辅材、其它材料、机械、其它机具、其它人工费均按定额子目价格计价。10.4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分部分项工程每个专业单笔变更直接费(扣除甲指乙供、甲限主材设备价款后)按1000元界限,分项分部工程每个专业单笔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不足1000元(含1000元)的不予调整,超过1000元的只调整超出部分;10.5乙方要求变更设计,应事先征得监理公司同意,报请甲方在3日历天内确认,由甲方向设计单位提出,在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后,经甲方及监理审核,由监理公司向乙方下达设计变更通知,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也要由甲方批准后,通过监理公司向乙方下达设计变更通知。10.6洽商、现场签证的计价原则与计价方法。10.6.2乙方办理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程序和表格应符合甲方规定,只有经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预算工程师签字同时通过甲方主管工程副总经理审批后,由甲方资料员下发,同时有发放记录,该变更、洽商签证方生效。10.6.3工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乙方应于7日历天内提供计算依据、签证预算连同签证单报监理、甲方审批,甲方有义务尽快与乙方确定价格,但乙方不得以未满足商务条件为由拒绝或拖延执行工程洽商。10.7鉴于甲方在招标时已告知乙方,甲方有权于合同签订前或合同执行过程中将乙方承包范围内的部分材料确定为甲供材料设备,所以当此种情况发生时材料、设备价格从乙方合同价款中的扣减,按如下公式计算:甲供材料、设备扣减额=乙方报出的该甲方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价×供应数量(包含损耗量)×(1+3.4%税金费率)。11、工程验收及交付:11.1本工程的工程验收分为政府验收(竣工验收)及接管方验收两部分;11.2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竣工验收条件:1、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专业承包范围内所有施工内容;2、经乙方自检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按甲方及监理单位的要求完成必要的试验,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4、总包单位、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5、乙方负责向小业主交房,最终验收以小业主收房为准;6、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了完整有效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7、达到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要求;11.3乙方在竣工前3日历天内书面向监理和甲方申报竣工,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具有验收资质的检测单位及设计单位、乙方共同验收,实际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11.4完整的竣工资料及提交日期:乙方提供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日期:工程完工后20天内。11.10保修期从工程完工验收之日开始起计算,其中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11.11缺陷的修补:乙方应负责修改、完善出现于保修期内承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缺陷或损坏。12、竣工结算:12.1结算日期:当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按本合同约定完善并且集中收房2个月后移交物业后可开始计算结算日期;12.2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此后发承包双方应在一个月内就结算价款达成一致,甲方与乙方就结算价款达成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12.3本工程的结算价=合同价+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调价材料设备调差-各类扣款。12.4只有当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按本合同约定完善(以发包人认可为准)且将合同工程交付发包人(交钥匙)后(以较迟者为准)才开始计算结算日期并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进行结算。14、履约保证金:本合同规定乙方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五万元直接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顺利完成合同履约,甲方于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7日历天内退回乙方(不含利息)。15、违约责任15.7如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总承包方和最终客户向甲方进行索赔时,甲方将停止支付任何款项,乙方必须赔偿承包商和最终客户的损失,乙方不能积极主动解决质量问题并赔偿损失时,甲方可代为赔偿,并可向乙方追索该笔赔偿金。
作为《京汉铂寓(石景山)住宅室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附件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2、质量保修期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的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按合同中约定。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4.保修费用: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4.2保修期为2年的项目,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的发生,将保修金(不计利息)返还承包人,保修期为5年的项目,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的,保修期满后,将保修金(不计利息)返还承包人。5.其他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5.1.1在保修期内,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使用者人身和财产损坏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承包人不能及时赔偿,发包人可直接赔付,但赔付费从质量保修款内扣除;5.1.4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质量保修款金额1048195元。
京汉公司与筑维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筑维公司承包的京汉铂寓(石景山)精装修工程商品房户内卫生间增加防水(包括找平层和保护层)、增加墙面及顶棚粉刷石膏;一、增加卫生间防水(包括找平层及保护层):1、范围:1#、2#楼商品房部分卫生间及无防水间洗衣机地漏防水找平层、防水层及防水保护层;2、做法:为卫生间防水为1.5mm厚聚氨脂防水涂膜,防水高度为楼面以上1800mm处,无防水间洗衣机地漏处防水涂膜厚度1.5mm范围为地漏周边半径500mm,其他要求按照室内防水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增加防水总价=投标时防水总价减5元/㎡(2mm厚聚氨酯防水涂膜改为1.5mm)=438858-6166.19*5=408027元;二、增加墙面及顶棚粉刷石膏:1、墙面粉刷石膏工程量按需要粉刷石膏的部位(合同预算中相应部位的工程量之和),综合单价按15元/㎡计算,同时减去合同预算单价中的防裂腻子单价7.8元/㎡计算;2、顶棚增加粉刷石膏按需要粉刷石膏的部位(合同预算中相应部位的工程量之和),综合单价按8元/㎡计算,以上两项共计251174元;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验收;结算方式:随同该工程精装修主体一同进行结算,本协议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内价格结算不予调整;付款方式:随该工程精装修主体付款进度及额度进行支付,保修期为五年,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合同造价:本合同增加防水固定总造价为人民币408027元,增加墙面及顶棚粉刷石膏固定总造价为人民币251174元,以上两项合计造价为人民币659201元;工期随该工程精装修主体进度要求完成。
京汉公司与筑维公司签署的《旭城三期精装补充协议-电气点位改造及厨卫间排水支管防结露工程》约定:筑维公司承包的京汉铂寓(石景山)精装修工程项目增加电气点位改造及厨卫间排水支管防结露工程;随同该工程精装修主体一同进行结算;结算方式:随该工程精装修主体付款进度及额度进行支付,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本合同增加此协议固定总造价为人民币164614元;工期随该工程精装修主体进度要求完成。
京汉公司与筑维公司签署的《旭城三期精装补充协议-不锈钢栏杆供货及安装工程》约定:筑维公司承包的京汉铂寓(石景山)精装修工程项目增加户内不锈钢栏杆供货及安装工程;本协议为固定单价合同,按实际安装量结算;本协议签订后,支付本协议价款的15%为预付款,全部加工材料到场后,支付至本协议价款的60%,全部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支付至本协议价款的80%,整体装饰工程验收后并办理结算手续完成后,甲方支付至本协议结算价款的95%,余款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经复验未出现质量问题情况,甲方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不计利息;本协议总造价为人民币202142元;随该工程精装修主体进度要求完成;工程保修期为二年,起始时间及保修期内的质量要求执行原合同约定。
涉案工程的主体结构、地基基础、二次结构、配套水电及附属设备等项目由中铁公司负责施工,于2010年1月15日开工,2011年5月完工。筑维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入场施工。2011年4月25日,京汉公司向中铁公司及筑维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将原属于中铁公司施工范围内的涉案工程的厨房、卫生间墙面水泥砂浆打底抹平层交由筑维公司施工。
2011年4月-6月期间,中铁公司分批将工程施工工作面交接给筑维公司。中铁公司、筑维公司与同发公司共同签署了交接检查记录。交接检查过程中,筑维公司发现部分房屋卫生间地埋管线标高严重超高,随即向京汉公司提出,京汉公司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调整了标高。筑维公司接收工程后开始进行装修施工。
2010年6月18日,筑维公司支付保证金5万元。
2010年11月23日,筑维公司出具《京汉铂寓(石景山)样板间精装修冬季施工方案》,方案中注明:为保证样板间室内冬季装修温度,在本次样板间施工中2010-11-25至2011-1-5时间段内要进行厨卫间抹灰、厨卫间防水、厨卫间贴砖、客厅贴砖、墙面刮腻子、涂料涂刷、壁纸粘贴等作业,上述装修作业要求室内环境温度要达到零上5-10摄氏度,所以样板间户内电暖气保持24小时持续供暖,因此,筑维公司要采用电暖气、挂设棉门帘等施工措施。京汉公司工程部经理李志伟签字确认。
2011年7月20日,京汉公司出具《京汉铂寓(石景山)项目精装工程施工工期补充说明》,因非筑维公司责任的客观原因导致橱柜、浴室柜及成品柜不能按原工期完成,根据橱柜、浴室柜及成品柜加工、供货及安装周期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橱柜、浴室柜及成品柜安装完毕后15日内精装施工完成全部剩余收尾工作。
2011年10月18日工程竣工以后,京汉公司、筑维公司、同发公司和设计单位四方对装修工程共同进行验收,验收结论:“经对本工程综合验收,各分项分部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均满足有关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1年11月15日,工程整体验收合格。2011年12月29日,筑维公司向京汉公司出具工程结算申请单,并将结算资料提交京汉公司,李志伟以京汉公司工程总监的名义在工程结算申请单上注明:“已按合同完成相应施工内容,同意进行结算”。
2012年9月10日,京汉公司与筑维公司签订《京汉铂寓(石景山)住宅室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阶段性结算协议书》。协议书注明:就京汉铂寓(石景山)住宅室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合同:《京汉铂寓(石景山)住宅室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京汉铂寓(石景山)精装修补充协议》、《旭城三期精装补充协议-电气点位改造及厨卫间排水支管防结露工程》、《旭城三期精装补充协议-不锈钢栏杆供货及安装协议》、《京汉铂寓(石景山)玄关柜、卫浴柜、衣柜、洗衣机柜和镜箱供货、安装三方协议》、《橱柜工程三方协议》,乙方结算报送结算金额为23951756元,经甲乙双方核对,确认双方无争议结算金额为21997179元;依据合同约定,甲方于本协议签订5日内支付乙方结算款190万元;乙方承诺京汉铂寓(石景山)住宅室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合同范围内质量问题按照原合同房屋质量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时限进行处理,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累计至当前发生的质量问题,乙方承诺将在2个月内,是乙方质量问题乙方解决完毕,不是乙方质量问题,乙方提交相关专业机构的责任原因分析报告。此后,京汉公司给付筑维公司工程价款20887743.13元。
另查明:2011年底至2012年,京汉公司陆续向业主交付涉案房屋。自2012年3月起,京汉铂寓(石景山)住宅17、18号楼的业主陆续发现厕浴间不同程度出现渗漏水等问题引发大量投诉。此后,京汉公司多次要求筑维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筑维公司以厕浴间渗漏水责任未确定为由,未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京汉公司自行采购材料委托他人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修复。对涉案房屋进行修复期间,京汉公司要求负责涉案房屋物业管理的北京京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增加维护、安防、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等物业服务。为此,京汉公司与北京京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京汉铂寓集中维修、返修阶段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协议约定,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集中维修、返修结束止,京汉公司需支付服务费用为20750元/月。京汉公司向北京京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16630.25元。庭审中,京汉公司主张物业服务费114000元。
2012年11月26日,京汉公司就涉案工程厕浴间渗漏水、墙面砖空鼓、外窗渗漏水及室内墙面裂缝等问题,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为此,京汉公司支付鉴定费20万元。鉴定结论为:1、厕浴间渗漏水:①厕浴间门外周边墙面及地面普遍存在渗漏水痕迹,门口外两侧距地1m以内的墙面壁纸出现变色、开裂,墙体因潮湿出现发霉变色现象;厕浴间门外及周边的木地板因长期被地面水浸后产生的污染变色现象;部分厕浴间的木门框下部因被地面水浸后出现开裂、变形现象。②厕浴间地面与相邻过道地面平齐、没有高差,大部分地面没有排水坡度且存在向门口倒坡现象,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相关规定要求。厕浴间门口过门石普遍存在空鼓,过门石与地面粘贴不实,内侧边没做防水密封处理,过门石与门洞之间缝隙内没有进行填充和密封。③厕浴间聚氨酯防水涂层在地面与墙面交接部位没有进行加强防水处理,墙面聚氨酯防水涂层厚度在0.5-0.8mm之间,不符合设计要求。厕浴间墙基面找平层的水泥砂浆强度低、手摸掉砂,局部防水层与基面间附着不实,水泥隔板墙与相邻墙体间缝隙没有采取加强处理措施,厕浴间墙面防水基面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的相关规定要求。④淋浴区石材地面存在缝隙且没有进行密封处理,水泥砂浆粘接料不密实、缺料,在墙根部形成空洞。厕浴间地面与相邻过道地面平齐、没有高差,地面普遍没有排水坡度且存在倒坡现象,地面排水不畅;门口过门石粘贴不实且没做防水密封,过门石与门洞之间的缝隙没有做填充和密封处理,淋浴区石材地面的缝隙没有密封,水泥砂浆结合层不密实,墙根部有空洞,形成过水通道;防水涂层在地面与墙面交接部位没有进行加强处理且防水涂层厚度不足等,不能有效地起到防水和挡水作用:以上诸多因素会导致厕浴间的水向外渗漏,引起厕浴间外墙面出现渗漏水和相邻房间木地板与壁纸出现水浸变色问题。2、厕浴间墙饰面砖空鼓:厕浴间墙饰面砖普遍存在空鼓,局部饰面砖出现起鼓、开裂,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的相关规定要求。检查发现墙面砖空鼓主要发生在水泥砂浆粘结层与防水层之间,水泥砂浆粘结层下的界面层与防水涂层间离层,大面积空鼓处防水涂层表面甩砂稀疏、不均匀,部分防水层表面没有甩砂。厕浴间墙面砖的粘结层与防水涂层之间结合不牢固,水泥砂浆粘结层局部厚度超过20mm,在粘结层的干缩应力作用下,容易在弱结合部位形成空鼓。
京汉铂寓(石景山)住宅17、18号楼涉及197户房屋,京汉公司就其中50户房屋(涉案房屋)的修复费用及对业主的赔偿等多项损失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基于京汉公司及筑维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工程厕浴间渗漏水、墙面砖空鼓的原因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北京建研院司鉴中心[2013]建鉴字第1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鉴定委托的各项要求,本案的鉴定材料、现场勘验情况及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对京汉铂寓住宅精装修工程厕浴间大面积漏水、瓷砖空鼓等问题原因及京汉公司所采取的拆除和恢复施工行为是否合理的鉴定意见如下:1、厕浴间地面标高和坡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与规范规定、轻体墙根部无混凝土翻边、门口未设置有效挡水坎等构造缺陷,及地面聚氨酯涂膜防水层发泡、墙面防水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与规范规定等施工质量缺陷造成厕浴间渗漏水;2粘贴瓷砖的水泥砂浆基层强度低、表面起砂和聚氨酯防水涂层表面光滑、技术处理措施缺失等不符合设计要求与规范规定,是造成墙面瓷砖大面积空鼓、脱落的原因;3、根据现场勘验三户情况,墙面瓷砖大面积空鼓、聚氨酯涂膜防水层施工存在质量缺陷,采用整体翻修施工行为的修复方案合理;4、对于抽样14户情况,根据14户的鉴定材料,反映的问题与现场勘验发现的问题性质和成因基本一致,且有些问题较严重,因现场已全部修复,故京汉公司所采取的修复方案的合理性和唯一性无法从现有技术层面准确判定。2014年8月22日,针对京汉公司对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异议回复函,答复如下:一、关于建筑构建缺陷与厕浴间渗漏水问题,防水工程施工前所遗留下的土建质量缺陷给防水施工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但如果防水施工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也可避免卫生间出现渗漏水问题;二、关于本次鉴定内容十四户的修复方案,因鉴定资料不充分,我中心无法从现有技术层面准确判定,但贵院可结合庭审及谈话笔录、工程施工程序、各方的法律责任和工程质量一般处理原则等本案相关证明材料判定。筑维公司支付鉴定费72000元。京汉公司支付鉴定费15000元。
基于京汉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华建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卫生间大面积渗漏水、瓷砖空鼓等问题所需支出的拆除、维修以及业主赔偿等费用进行评估鉴定。2015年2月9日,北京华建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华建审鉴字(2015)第22号《京汉铂寓(石景山)住宅17、18号楼50户室内拆除、修复及补偿费用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50户户内维修(拆除、修复)及补偿费用共计2629259.01元。鉴定说明中提及:对于京汉集团投入的人工费用,鉴定认为,50户户内发生了渗漏水事件后,京汉集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组织维修工作,对业主进行安抚,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完成组织招投标、材料采购签约、施工单位管理、现场材料管理等工作,因此,该项费用一定会发生,由于该项费用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具体金额由法院裁定;对于物业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鉴定认为,50户户内发生了渗漏水事件后,物业公司需要投入大量的保安、保洁、维修及管理人员,增加了日常物业管理的工作内容,因此,该项费用一定会发生,由于该项费用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具体金额由法院裁定。2015年4月21日,北京华建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京汉公司、筑维公司对鉴定报告的意见出具《复审报告》,复审调整50户户内维修(拆除、修复)及补偿费用为2202284.01元。京汉公司支付鉴定费149891元。
基于筑维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华建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及《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外,双方有争议的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等增加的工程价款、样板间冬季施工措施费、工期延长管理费的结算款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2015年2月9日,北京华建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华建审鉴字(2015)第23号《京汉铂寓(石景山)住宅装修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总价、样板间冬施措施费和工期延误管理费鉴定报告》,鉴定结果:无争议部分为613122.23元,具体项目为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570074.74元(其中装饰工程487564.01元、电气工程38803.37元、给排水工程43707.36元)、样板间冬季施工费43047.49元、工期延长管理费用0元;有争议部分为114514.77元,具体项目:1、样板间拆改费用,经鉴定,此项费用涉及金额44164.06元;2、瓷砖损耗费用,经鉴定,此项费用涉及金额15402.92元;3、电气工程,经鉴定,此项费用涉及金额23236.72元;4、给排水工程,①热水器冷热水管安装及新做排水管道DN50顶墙开槽开洞,经鉴定,此项费用涉及金额10266.04元;②暖气管道刷漆,经鉴定,此项费用涉及金额21445.02元,以上有争议部分所涉及费用是否计入由法院裁定。2015年4月21日,北京华建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京汉公司、筑维公司对鉴定报告的意见出具《复审报告》,鉴定复审结果:无争议部分调整为645625.52元,具体项目: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602578.03元(其中装饰工程496564.01元、电气工程38803.37元、给排水工程67210.65元)、样板间冬季施工费43047.49元、工期延长管理费用0元;有争议部分为114514.77元,金额和项目均未调整。筑维公司支付鉴定费68570元。针对鉴定报告中有争议项目的样板间拆改费用,筑维公司以样板间完成以后,京汉公司才提出变更,筑维公司重新拆改样板间的费用应当由京汉公司承担,并向法庭提供多份《设计变更通知单》以支持其样板间拆改费用,《设计变更通知单》上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确认。而京汉公司认为由于筑维公司制作的样板间效果不理想,无法达到设计预期要求,京汉公司及设计单位要求筑维公司整改,该部分费用依合同约定不予调整,故不应由京汉公司承担。对于瓷砖损耗费用,筑维公司提供的2010年12月16日《工程洽商记录》中洽商内容为“经我司与甲方、马可波罗瓷砖供货厂家协商,甲方另行支付1%的瓷砖加工损耗(由我方支付马可波罗厂家),此费用计入我司结算总价”,建设单位处有京汉公司项目工程师崔振彪签字,京汉公司认为该《工程洽商记录》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人员审批不生效。对于电气工程,筑维公司提供《现场签证单》有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人员、甲方工程师、甲方工程部经理签字确认。对于给排水工程,筑维公司提供的《工程洽商记录》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人员签字,京汉公司对于电气工程和给排水工程的《现场签证单》和《工程洽商记录》,认为只是确认工程发生变更,并不发生合同价款改变。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京汉铂寓(石景山)住宅室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旭城三期精装补充协议-电气点位改造及厨卫间排水支管防结露工程》、《旭城三期精装补充协议-不锈钢栏杆供货及安装工程》、工作联系单、交接检查记录、保证金收据、《京汉铂寓(石景山)样板间精装修冬季施工方案》、《京汉铂寓(石景山)项目精装修工程施工工期补充说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结算申请单、《京汉铂寓(石景山)住宅室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阶段性结算协议书》、关于旭城三期交房后维修的通知、《技术服务合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报告、支付鉴定费发票、《京汉铂寓集中维修、返修阶段物业服务委托协议》、支付物业费发票、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北京建研院司鉴中心[2013]建鉴字第1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13)建鉴字第144号鉴定异议回复函、调查笔录、北京华建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华建审鉴字(2015)第22号《京汉铂寓(石景山)住宅17、18号楼50户室内拆除、修复及补偿费用鉴定报告》及《复审报告》、北京华建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华建审鉴字(2015)第23号《京汉铂寓(石景山)住宅装修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总价、样板间冬施措施费和工期延误管理费鉴定报告》及《复审报告》、《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工程洽商记录》、名称变更通知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京汉公司与筑维公司签订的《京汉铂寓(石景山)住宅室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筑维公司依约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内容,工程虽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但在保修期内,涉案房屋出现厕浴间渗漏水、瓷砖空鼓等质量问题,导致地板被浸泡、壁纸发霉脱落等损害后果。京汉公司在筑维公司拒绝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的情况下,委托第三人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修复。京汉公司主张的涉案房屋修复费用以及其他损失是否由筑维公司承担、损失范围的确定是本诉部分的争议焦点,法院分别阐述:
一、导致涉案房屋厕浴间渗漏水、瓷砖空鼓等质量缺陷的责任方。京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理由系筑维公司负责施工的精装修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因此,确定导致涉案房屋厕浴间渗漏水、瓷砖空鼓等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成为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一般推定由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建筑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诸多环节,而本案涉案工程的主体结构、地基基础、二次结构、配套水电及附属设备等项目由中铁公司负责施工,精装修由筑维公司负责施工,涉及两个施工单位。因此,确定质量责任需要查明工程质量缺陷发生的原因。京汉公司在诉讼之前曾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鉴定。由于筑维公司对该鉴定不予认可,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工程厕浴间渗漏水、墙面砖空鼓的原因再次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罗列的渗漏水以及瓷砖空鼓原因较为复杂,部分是土建工程遗留以及装修工程质量缺陷共同叠加的结果。针对鉴定报告,京汉公司主张筑维公司应当承担质量缺陷责任;筑维公司主张对于渗漏水仅承担次要责任,土建遗留问题是主要原因;中铁公司不认为自己有责任;监理认为其已尽到监理责任。法院结合鉴定报告确定的质量缺陷发生的原因,认定涉案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
1、关于厕浴间大面积渗漏水。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罗列了导致厕浴间大面积渗漏水的施工质量缺陷的原因为:①厕浴间地面标高和坡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与规范规定;②轻体墙根部无混凝土翻边;③门口未设置有效挡水坎等构造缺陷;④地面聚氨酯涂膜防水层发泡;⑤墙面防水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与规范规定。上述质量缺陷是否与筑维公司精装修工程有关,除了依据法律、法规,参考相关工程规范以外,还要根据筑维公司与京汉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共同进行认定。筑维公司负责施工的精装修工程是在主体土建工程之后,负责主体土建施工与后期装修工程并非同一家单位,主体土建工程完工后,土建施工单位与装修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工程进行必要的交接检查,将工作面移交装修施工单位,装修施工单位接收工程可以视为其接受了平作面符合进行下一步的装修施工要求。《施工合同》由此约定,筑维公司负有进场后完成进场验收工作责任。其中第3.2.1条还明确约定“乙方进场后必须与总承包单位办理主体初装修工程交接手续,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接收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质量和其他问题,甲方、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乙方四方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如乙方对总承包主体初装修接收工程质量问题有疑义,乙方提出书面整改要求报甲方和监理单位,甲方和监理单位核实后,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乙方进行复查,直至全部达到精装修施工要求;如乙方未对总承包主体初装修接收工程质量提出整改要求,直接开始进行精装修施工,视同已办理完与总承包单位主体初装修工程交接手续,乙方不得以任何质量问题提出索赔请求”。本案中,筑维公司在进场验收时发现部分涉案房屋的厕浴间地面标高不符合“有水房间地面低于相邻房间15-20mm”的设计要求,且存在地埋管标高过高的现象,也确向京汉公司提出,京汉公司协调设计单位变更了设计,修改了标高。但筑维公司仍认为即使修改了标高亦不能达到规定的标高差。遇到此种情形,筑维公司应当依约报请京汉公司及同发公司,继续要求负责土建工程的中铁公司整改并拒绝接收工程或者接收工程,并依据合同第3.2.8条约定“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方可施工”,即针对土建遗留可能影响装修质量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报请京汉公司和同发公司确认后再进行装修施工。而筑维公司一方面对中铁公司施工的主体初装修工程厕浴间地面标高问题有异议,一方面又接收了工程,在可能影响其装修质量问题不解决,又不采取有效避免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开始精装修施工。筑维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厕浴间“地漏周围1m范围内做1%坡度坡向地漏”的设计要求,而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例如设置有效的挡水坎可以缓解积水外溢,致使厕浴间积水很容易从门口溢出至相邻房间地面,相邻房间地面或木地板继而发生霉变。关于轻体墙根部无混凝土翻边的问题,筑维公司作为建筑装饰的专业公司,在进场验收过程中应当能够发现此问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中铁公司整改,而交接检查记录中未涉及该项问题,筑维公司也未就此事报请京汉公司和监理公司,更未就此遗留问题采取有效地弥补措施,在中铁公司交付的工作面基础上直接进行了基础性的装修施工,造成涉案房屋的地面积水通过毛细作用导致相应墙体涸水、返潮,出现墙面涂浆层或壁纸翘皮、脱落及踢脚线、门框霉变与变形现象。《鉴定异议回复函》对于建筑构造缺陷与厕浴间渗漏水的问题亦确定:防水工程施工前所遗留下的土建质量缺陷给防水施工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但如果防水施工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也可避免卫生间出现渗漏水问题。
《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卫生间防水为1.5mm厚聚氨脂防水涂膜,防水高度为楼面以上1800mm处,无防水间洗衣机地漏处防水涂膜厚度1.5mm范围为地漏周边半径500mm,其他要求按照室内防水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而《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涉案房屋厕浴间聚氨酯防水涂层涂刷不均匀,墙面聚氨酯涂膜防水层厚度不符合相应规范及设计要求,且厕浴间地面聚氨酯涂膜防水层存在发泡现象,影响防水层的防水功能和使用寿命。虽然导致厕浴间地面聚氨酯涂膜防水层发泡原因不明,但筑维公司确实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应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浴厕间防水施工。
综上,厕浴间渗漏水虽系土建遗留问题与装修缺陷相互叠加形成,但筑维公司未能履行交接检查即进场验收应当承担的责任,采取消极态度处理交接检查发现的遗留问题。而且,在筑维公司接收工程以后,作为负责最后一项工程项目装修施工单位其职责是交付质量无缺陷的工程,不仅要求自身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对于前期土建工程遗留的会影响其施工质量的问题,亦应有提示和弥补的义务,而筑维公司未能妥善履行义务,不仅未就前期遗留问题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予以弥补,还在精装修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技术规范及设计要求,筑维公司的上述行为是造成涉案房屋渗漏水的直接原因,应当对涉案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故法院对于筑维公司提出其对涉案房屋渗漏水承担次要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2、关于墙面砖空鼓。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导致厕浴间墙面瓷砖大面积空鼓、脱落的施工质量缺陷为:粘贴瓷砖的水泥砂浆基层强度低、表面起砂和聚氨酯防水涂层表面光滑、技术处理措施缺失等不符合设计要求与规范规定。涉案房屋厕浴间墙面基层内层砂浆原为中铁公司负责施工,后京汉公司将该项工程交由筑维公司负责施工,厕浴间除墙体以外的工程包括内层即水泥砂浆抹灰层、防水层、防水外层砂浆层、粘贴瓷砖等工程项目均由筑维公司负责施工。因此,造成厕浴间瓷砖空鼓的原因均存在于筑维公司施工范围内,筑维公司应当对瓷砖空鼓的质量缺陷承担责任。筑维公司提出中铁公司曾经负责少部分的墙面基层内层施工,但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二、筑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筑维公司应当对涉案房屋厕浴间渗漏水、瓷砖空鼓质量缺陷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应负责修改、完善出现于保修期内承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缺陷或损坏;如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总承包方和最终客户向甲方进行索赔时,甲方将停止支付任何款项,乙方必须赔偿承包商和最终客户的损失,乙方不能积极主动解决质量问题并赔偿损失时,甲方可代为赔偿,并可向乙方追索该笔赔偿金”。作为《施工合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在保修期内,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使用者人身和财产损坏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乙方不能及时赔偿,甲方可直接赔付,但赔付费从质量保修款内扣除”。而筑维公司在得知涉案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以后,不能积极履行维修义务,而是以未查明渗漏水原因为由拒绝维修系违约行为,应当赔偿由此给京汉公司造成的合理损失。而对于赔偿范围应当以京汉公司的诉讼请求为限。京汉公司提出的赔偿损失请求为:1、涉案房屋维修费、材料费、住户赔偿费及利息损失;2、京汉公司内部人工费损失;3、额外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4、商业信誉损失;5、诉讼之前支出的鉴定费20万元。针对京汉公司的上述请求,法院分别阐述:
一是涉案房屋维修费、材料费、住户赔偿费及利息损失。涉案房屋系住宅,且已交付业主。质量缺陷暴露以后,筑维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对出现问题的房屋进行有效的维修,待质量缺陷原因查明后再行向责任方主张权利,而不是先分清责任再进行维修。由于筑维公司拒绝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京汉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开发商对涉案房屋进行修复、赔偿业主损失的行为是对业主负责,又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于抽样14户因现场已全部修复,对京汉公司所采取修复方案的合理性和唯一性无法从现有技术层面准确判定,但根据现场勘验三户情况,墙面瓷砖大面积空鼓、聚氨酯涂膜防水层施工存在质量缺陷,采用整体翻修施工行为的修复方案合理。鉴于筑维公司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而不履行,丧失修复涉案房屋的主动权,在其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京汉公司的修复方案不合理的情况下,法院确认京汉公司的修复行为具有合理性。北京市华建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京汉铂寓(石景山)住宅17、18号楼50户室内拆除、修复及补偿费用鉴定报告》及《复审报告》确定的涉案房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补偿费用共计2202284.01元。在京汉公司、筑维公司不能提供证据否认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以鉴定报告认定此部分的损失。由于该部分损失是在诉讼期间,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故利息损失应以法院确定给付之日起计算。
二是京汉公司内部人工费损失。京汉公司主张涉案房屋发生渗漏水后,京汉公司调配大量本公司内部人员组织维修、安抚业主、与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勘查、组织协调修复等工作。上述工作确需京汉公司投入人员完成,但京汉公司调配人员属于京汉公司内部的员工,是在履行京汉公司交付的工作职责范围内,部分工作又与负责涉案房屋的物业公司的职责有重复之处,且该费用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法院对项损失不予支持。
三是京汉公司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用。由于涉案房屋已交付业主,并由专业物业公司管理,发生渗漏水事件后,物业公司必将投入比日常更多的人力物力控制事态恶化,增加物业管理的费用必会发生。本案中,京汉公司提交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京汉铂寓集中维修、返修阶段物业服务委托协议》以及支付物业费的发票,能够证明京汉公司损失存在。法院对京汉公司的该项损失予以确认。
四是商业信誉损失。作为京汉铂寓(石景山)住宅项目的开发商,其开发建设的楼房出现大面积渗漏水、瓷砖空鼓事件,业主在网上进行评论实属正常,但未形成网络热点问题,对京汉公司信誉的影响力有限,对于此种不利影响能够造成的损失数额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故法院对京汉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五是先期鉴定费20万元。涉案房屋出现渗漏水事件后,筑维公司以责任不明为由拒绝维修,京汉公司为确定质量责任,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报告与诉讼期间法院委托的鉴定报告结论基本一致,京汉公司支出的先期鉴定费应属于京汉公司的合理损失,筑维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筑维公司提出反诉要求京汉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筑维公司与京汉公司曾签署过阶段性结算协议书,确定了双方无争议部分的结算金额为21997179元。诉讼中,北京市华建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双方存有争议的京汉铂寓(石景山)住宅装修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总价、样板间冬施措施费和工期延误管理费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无争议部分为645625.52元,具体项目包括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602578.03元(其中装饰工程496564.01元、电气工程38803.37元、给排水工程67210.65元)、样板间冬季施工费43047.49元、工期延长管理费用0元;有争议部分为114514.77元,具体项目:1、样板间拆改费用,经鉴定,此项费用涉及金额44164.06元;2、瓷砖损耗费用,经鉴定,此项费用涉及金额15402.92元;3、电气工程,经鉴定,此项费用涉及金额23236.72元;4、给排水工程,①热水器冷热水管安装及新做排水管道DN50顶墙开槽开洞,经鉴定,此项费用涉及金额10266.04元;②暖气管道刷漆,经鉴定,此项费用涉及金额21445.02元,有争议部分所涉及费用是否计入由法院裁定。京汉公司、筑维公司对鉴定报告均持有异议,但在未提供证据否认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对于鉴定报告经鉴定确定的金额和无争议部分予以认定。下面逐一阐述鉴定报告列明的有争议部分:①样板间拆改费用。《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采用样板制,对于京汉公司和同发公司认为有必要先做样板的分部分项工程,筑维公司必须在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先做样板经验收通过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做样板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不再单独计取;对装饰面层的效果,筑维公司应按京汉公司要求制作实体效果样板,必要时可制作样板间/样板层,京汉公司组织装饰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对于参加验收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见,筑维公司必须无条件执行,直至满足设计效果要求,工期不予顺延,费用不予调整。上述合同条款已明确,样板间的拆改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不再调整。因此,法院对于筑维公司要求京汉公司给付样板间拆改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②瓷砖损耗费用。《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办理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程序和表格应符合甲方规定,只有经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预算工程师签字同时通过甲方主管工程副总经理审批后,由甲方资料员下发,同时有发放记录,该变更、洽商签证方生效。”《施工合同》亦约定“甲方驻工地总代表:彭波,职务为:副总经理”。上述合同条款,规定了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程序为经过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预算工程师签字,再通过甲方主管工程副总经理彭波审批。而筑维公司提交的《工程洽商记录》建设单位只有京汉公司项目工程师崔振彪签字,没有彭波签字确认。虽然合同约定,“甲方总代表可授权其他人员代表自己行使职权”,但合同还约定“甲方派驻工地的任何人员无权减轻合同中规定的乙方的责任或者义务”,关于瓷砖损耗量已在合同价款中予以考虑,施工过程中增加损耗费用,除了由项目工程师确认后,筑维公司还应将《工程洽商记录》应交由京汉公司驻工地总代表彭波签字确认,现该记录无彭波签字,京汉公司拒绝追认,故法院对该项费用不予考虑。③电气工程和给排水工程。筑维公司主张的电气工程和给排水工程的费用系由于设计变更或者增加工作量引起,京汉公司均承认事实发生,但认为《现场签证单》、《工程洽商记录》只是用于记录工程变更的事实,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法院对此认为,筑维公司提交的现场签证单、工程洽商记录能够证实筑维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发生变更以及其他原因,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基于公平原则,该部分工程价款应当由京汉公司承担。京汉公司主张该部分费用属于合同范围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庭审中,京汉公司与筑维公司均确认剩余工程价款=阶段性结算协议书确定的双方无争议结算金额(21997179元)+法院认定的鉴定金额-已付款(20887743.13元),法院认定的鉴定金额为700573.30元,故剩余工程价款为1810009.17元(包含质保金1134887.61元)。京汉公司主张给付筑维公司的工程价款中应扣除合同约定5%的质保金,筑维公司认为承担了赔偿责任,不应再扣除质保金。对此,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不仅体现于本案涉及的50户房屋,其余房屋的修复费用以及对业主的赔偿等损失尚未解决,根据质保金具有债的担保性质以及《施工合同》关于质保金的相关约定,现在返还质保金的条件尚未满足,故质保金不应返还。
关于工程款利息问题。京汉公司在收到筑维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申请单和结算资料后,由于双方对工程价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工程最终价款一直未经合法确定,且在业主收房后继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京汉公司无法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涉案工程最终工程价款的确定系在北京华建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以及法院判决给付时。因此,剩余工程款的履行期限不能适用《施工合同》的约定,京汉公司应当按照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及时履行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并由此承担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施工合同》约定,“本合同规定乙方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五万元直接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顺利完成合同履约,甲方于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7日历天内退回乙方(不含利息)”合同约定的期限已届满,京汉公司未退还质量保证金的行为系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对筑维公司要求京汉公司退还质量保证金5万元、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维修费、材料费、住户赔偿费共计二百二十万二千二百八十四元零一分及利息(自判决给付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十一万四千元;三、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费二十万元;四、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六十七万五千一百二十一元五角六分及利息(自判决给付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五、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五万元及利息(自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六、驳回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筑维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判第一、二、三、七项,同意原判第四、五、六项,依法改判驳回京汉公司在原审的诉讼请求;对于工程款中有争议部分的样板间拆改费44164.06元、瓷砖损耗费15402.92元以及返还质保金1134887.61元,应予支持;诉讼费、鉴定费由京汉公司承担。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原审法院判决筑维公司对涉案工程“厕浴间大面积渗漏水”承担全部质量缺陷责任,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京汉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发包方,应对工程项目的质量严格把控。筑维公司在精装修工程深入后逐渐发现问题并多次口头向京汉公司提示“标高”问题。原审判决在已认定“厕浴间渗漏水虽系土建遗留问题与装修缺陷互相叠加形成”的事实基础上,却判令筑维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有误。二、原审法院判决筑维公司对涉案工程“墙面砖空鼓”承担全部质量缺陷责任,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法院判决筑维公司赔偿“物业服务费”,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四、原审法院判决筑维公司赔偿“先期鉴定费”,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五、原审法院判决对筑维公司主张的“样板间拆改费”、“瓷砖损耗费”、“质保金”均不予支持,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六、原审法院判决对筑维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管理费”并未提及,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京汉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鉴定报告中已经说明,质量问题是上诉人施工质量问题,不符合施工规范导致。关于标高和坡度问题,地面标高已经书面确定,坡度是正常应该有的。关于鉴定费20万是有合同依据的。工期延误我方只是不追究对方的责任。
中铁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判,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发表意见。上诉人说关于漏水责任主要在我方,我方不认可,鉴定报告写的很清楚是上诉人施工问题造成的漏水。我方施工在前,装修施工在后,且之前的施工我方是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也经过验收合格。我方将施工工程交付给筑维公司时进行了交接,当时也确定了没有问题。
同发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判,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本案中,京汉公司、筑维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双方于合同中约定有“样板制”以及对施工难点及易发生通病之处的施工方案提前报送制,从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本案涉案工程的流程管控是科学、严谨的,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对此建筑法有明确的规定。
现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判已认定的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事项均无异议。结合筑维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第二、各方责任的承担及比例;第三、相关损失及有争议部分工程款项的认定。综合上述争议焦点及全案证据材料,本院分别作如下论断:
第一、关于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经审查,涉案工程虽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本案所涉的50户业主的房屋先后出现厕浴间渗漏水、瓷砖空鼓等质量问题,以至产生实际损失。各方对质量问题的成因各持己见。结合现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诉讼期间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涉案房屋中厕浴间大面积漏水、瓷砖空鼓等问题原因为:1、厕浴间地面标高和坡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与规范规定、轻体墙根部无混凝土翻边、门口未设置有效挡水坎等构造缺陷,及地面聚氨酯涂膜防水层发泡、墙面防水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与规范规定等施工质量缺陷造成厕浴间渗漏水;2粘贴瓷砖的水泥砂浆基层强度低、表面起砂和聚氨酯防水涂层表面光滑、技术处理措施缺失等不符合设计要求与规范规定,是造成墙面瓷砖大面积空鼓、脱落的原因。在各方当事人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述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缺乏依据的情况下,对于该鉴定意见书中所认定的厕浴间大面积漏水、瓷砖空鼓等问题的成因,本院予以采信。
第二,关于各方责任的承担及比例。涉案项目的土建工程部分由总承包人中铁公司实际施工,中铁公司依据相关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在先进行施工并经各方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即本案精装修部分的承包人筑维公司入场进行施工。鉴于项目的土建工程与装饰装修工程并非同一承包人,客观上存在施工现场的交付与衔接问题。筑维公司作为实际施工工序在后的精装修部分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应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按合同图纸及工程规范所述及合同要求深化设计……乙方进场后必须与总承包单位办理主体初装修工程交接手续,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接收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质量和其他问题,甲方、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乙方四方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如乙方对总承包主体初装修接收工程质量问题有疑义,乙方提出书面整改要求报甲方和监理单位,甲方和监理单位核实后,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乙方进行复查,直至全部达到精装修施工要求;如乙方未对总承包主体初装修接收工程质量提出整改要求,直接开始进行精装修施工,视同已办理完与总承包单位主体初装修工程交接手续,乙方不得以任何质量问题提出索赔请求”。同时,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合同》中又约定“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方可施工,同时本工程采用样板制,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费用由乙方承担,样板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特别是,《施工合同》将卫生间防水一项约定为关键工序。在《施工合同》已约定明确具体的情况下,筑维公司作为精装修部分承包人依约负有深化设计的义务。筑维公司进场后发现部分房屋卫生间地埋管线标高严重超高,并向京汉公司书面提出,京汉公司协调设计单位变更了设计,修改了标高。筑维公司虽对上述标准仍持异议,但从本案证据上反映,筑维公司不仅在未依约继续提出书面整改要求报京汉公司与同发公司的情况下即与中铁公司完成现场交接并开始进行精装修部分施工。而且未参照合同约定就与卫生间防水有关的工程在大面积施工前针对上述施工难点及易发生质量问题之处先行报送施工方案经京汉公司、同发公司确认后再行施工。因此,筑维公司应当对造成的有关损失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相关损失及有争议部分工程款项的认定。关于房屋维修费、材料费、住户赔偿费及利息损失。《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应负责修改、完善出现于保修期内承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缺陷或损坏;如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总承包方和最终客户向甲方进行索赔时,甲方将停止支付任何款项,乙方必须赔偿承包商和最终客户的损失,乙方不能积极主动解决质量问题并赔偿损失时,甲方可代为赔偿,并可向乙方追索该笔赔偿金”。依据上述约定,筑维公司应进行维修,再行确认成因及责任方,后依约追责。本案中,房屋质量问题陆续产生后,京汉公司作为总发包方积极与承包方筑维公司联系,协商解决维修事宜,但筑维公司以非己方责任为由拒绝先行维修,以至京汉公司在紧急情况下自行采取维修措施以保障业主的正常居住使用权利。基于此,诉讼期间经司法鉴定,对于抽样14户因现场已全部修复,鉴定方对京汉公司所采取修复方案的合理性和唯一性无法从现有技术层面准确判定,但根据现场勘验三户情况,墙面瓷砖大面积空鼓、聚氨酯涂膜防水层施工存在质量缺陷,采用整体翻修施工行为的修复方案合理。原审法院依据本案鉴定结论,确认房屋维修费、材料费、住户赔偿费共计2202284.01元并自人民法院确定给付之日起支付利息,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物业管理费。涉案工程系商品房项目,相关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业主。发生渗漏水事件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组织、处置事件会产生相应费用。原审法院依据京汉公司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京汉铂寓集中维修、返修阶段物业服务委托协议》以及支付物业费发票,认定的物业管理费数额并无不当。
关于先期鉴定费20万元。本案涉及部分隐蔽工程的质量问题,京汉公司在双方就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沟通无果,筑维公司又明确拒绝维修的情况下。为尽早确定责任,保全现场证据,进行抢修维修,筑维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就争议部分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以至产生该笔实际损失。上述鉴定费用,筑维公司应予赔偿。
关于争议部分工程款的给付。依据鉴定结论,无争议部分即包括工期延长管理费用0元,且《施工合同》约定“在施工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再承担包括乙方窝工、停工费等在内的任何费用(已由乙方在措施费中包干考虑)。”据此,筑维公司关于工期延长管理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采用样板制,对于甲方和监理认为有必要先做样板的分部分项工程,乙方须在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先做样板经监理及甲方验收通过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未能按要求先做样板即大面积施工,监理及甲方有权要求将已施工部位拆除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做样板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不再单独计取。对装饰面层的效果,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制作实体效果样板,必要时可制作样板间/样板层,乙方应提前48小时提出验收申请,甲方组织装饰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对于参加验收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限,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直至满足设计效果要求,工期不予顺延,费用不予调整。”据此,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样板间的拆改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且工期不予顺延,费用不予调整。故,对于筑维公司关于样板间拆改费用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施工合同》约定“甲方驻工地总代表彭波,职务为副总经理,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合同中甲方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驻工地总代表(或总授权人)签署后方为有效”“乙方办理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程序和表格应符合甲方规定,只有经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预算工程师签字同时通过甲方主管工程副总经理审批后,由甲方资料员下发,同时有发放记录,该变更、洽商签证方生效。”上述合同对于工程量的洽商、变更以及现场签证程序、条件约定明确具体。有鉴于此,作为《施工合同》的缔约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筑维公司虽提交了《工程洽商记录》,但该记录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对于筑维公司关于瓷砖损耗费用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询,双方均认可尚有与本案工程质量有关的其他纠纷正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故质保金返还的条件未成就,本院对筑维公司关于返还质保金的请求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筑维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定费三十万五千四百六十一元,由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六万八千五百七十元(已交纳),由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三万六千八百九十一元(已交纳十四万零五百七十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万九千五百零二元,由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万二千五百七十二元(已交纳),由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万六千九百三十(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三百五十七元,由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千五百二十五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万零八百三十二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万八千六百八十三元,由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柳适思
审判员  刘秋燕
审判员  王爱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舒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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