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绿城全运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212号
申请人:***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2A-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12898058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绿城全运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渌水道南侧棣棠园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300581556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绿城全运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18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绿城全运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740307.18元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