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3933号
申请执行人:***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2A-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1289805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宏昱幕墙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18号202室-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KY3K7W。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宏昱幕墙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立案标的33676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账户、股票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上述情况已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