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凯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辖终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八纬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指定董事。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7民初39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六局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中建六局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即“双方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约地(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因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宁河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建六局公司与**公司约定的争议管辖法院违反了法律对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故中建六局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萱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解 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玉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