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辖终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八纬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指定董事。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7民初39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六局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中建六局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即“双方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约地(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因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宁河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建六局公司与**公司约定的争议管辖法院违反了法律对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故中建六局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萱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解 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玉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