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凯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远泽门窗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0民初25号 原告:天津远泽门窗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CF9M60),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街泉州北路18号B座586室-3(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娟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128980584),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2A-1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远泽门窗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与被告***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工程款311560元;2.判令**公司支付自2019年11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115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16日,***司与**公司签订《建筑断桥铝合金门窗安装劳务工程劳务合同》,约定由***司承包融创城二期G、J地块外檐门窗安装工程,合同总金额845563元。合同签订后,截止到2019年11月18日,经双方确认欠付款项311560元,**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故成讼。 ***司提交如下证据: 1、《建筑断桥铝合金门窗安装劳务工程劳务合同》、《建筑断桥铝合金门窗安装劳务工程补充协议》,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双方责任、付款方式及工程费明细做了约定; 2、《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提报计划表》、收款业务回单及明细,拟证明截止到2019年10月18日原、被告履行合同情况; 3、***、李**、金学亮融创城二期项目管理群聊天记录,拟证明原告在施工中发现门窗压条有问题,被告指示继续工作并承诺补足零工费用,后因被告提供的玻璃压条有质量问题等因素,双方协商原告撤场、解除合同并做最后结算,被告项目经理李**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311560元,并让原告开具相应金额发票; 4、增值税发票、税务事项通知书,拟证明原、被告确认债权后,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 5、借款合同,结合证据2拟证明被告因工人于2019年11月下旬到***住建委闹事而单方违约,不再履行已经确认的311560元债权债务,并证明因被告***发放工程款,导致原告方无法给付工人工资,遂出现工人闹事事件,最终经***住建委协调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85000元,用以支付案涉项目讨薪工人工资,亦能证明该部分工人工资的欠付系案涉合同之外的增项零工; 6、工资表、考勤记录,拟证明原告为实施案涉工程,自2019年3月至11月实际施工情况,综合证据2-4证明原告因被告方原因发生的额外零工情况; 7、通话录音,拟证明原告多次就因被告责任使得原告增加额外工作量,以及剩余工程款数额事宜与被告沟通,被告方由李**负责为原告统计、申报剩余工程款事宜,且原、被告曾多次讨论补足零工费用事宜; 8、被告项目经理李**手写清单,拟证明合作期间因产生额外零工,被告项目经理手写的清单; 9、情况说明、工程量清单,拟证明原告因被告原因造成工人超额出工,所产生的额外工人工资等费用应当由被告方承担; 10、原、被告双方手写工程结算明细,结合证据2拟证明被告经理李**于2019年11月18日与原告方核对工程量以及被告欠付剩余工程款项数额,最终双方确定被告方至2019年11月18日欠付原告方工程款项311560元; 11、**的证言1份,拟证明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与被告解除合同,并从案涉项目中撤场,撤场前原告方曾与被告方项目经理李**对接核算,李**确定结算工程款数额为30多万元,并让原告开具等额发票; 12、**等人上访材料及会议纪要等底档材料,拟证明原告方安装班组**等人曾因被告方未办结算,造成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于2019年11月20日在***建筑农民工管理办公室上访,建设单位、被告、原告、安装班组在农管办的调解下,总包、分包双方确认未支付涉案“闹事工人11人”工人工资207515元,结合证据5证明原、被告在***住建委农管办调解下,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先行借款18.5万元用于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但案涉合同既为《劳务分包合同》,建筑工人劳务费为工程款项的主要甚至全部款项,故此借款亦包含于工程款中,再次证明原告主张的诉请事实。 **公司辩称,不同意***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司单方终止合同履行,在尚有部分工程内容未完成情况下擅自撤出施工场地,案涉工程未结算,且**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度支付了工程款,***司单方终止履行合同后,**公司委托案外人天津市津南区晟腾建筑安装中心(以下***腾安装中心)继续完成***司的工作,***腾安装中心258931元,且因***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造成**公司被扣款10万元。 **公司提交证据如下: 1、工作联系函,拟证明原告确认合同内未支付金额10351元; 2、《融创城二期G、J地块外檐门窗安装后期收尾工程劳务合同》、《融创城二期G、J地块外檐门窗、百叶安装工程零工合同》、付款凭单,拟证明因原告擅自撤场,被告不得以委托第三方完成后续工程,且向第三方支付工程款258931元; 3、工程付款明细、工程款支付收据,拟证明被告总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34002元,付款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4、质量扣款微信截屏及收据,拟证明因原告施工质量问题,案涉工程的建设方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扣款100000元。 5、《建筑断桥铝合金门窗安装劳务工程劳务合同》1份、《建筑断桥铝合金门窗安装劳务工程补充协议》1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6、工程执行通知书、天津融创城二期G、J地块外窗未完成工作统计(业主签字)、天津融创城二期G、J地块外窗未完成工作统计(原、被告双方签字)、天津融创城二期G、J地块丢失损坏报价明细、丢失损坏窗框、窗扇、玻璃统计,拟证明原告未完成全部工程,未经被告同意擅自撤场,原告未完成工程具体内容,原告施工工程丢失、损坏材料价值; 7、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拟证明案涉工程分别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1月9日竣工验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司提交的证据1、8,**公司提交的证据3、5、7及证据6中的原、被告双方签字天津融创城二期G、J地块外窗未完成工作统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司提交的证据2《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提报计划表》左下角“合格”下方内容系原告自行添加,被告对该部分内容不予认可,本院对该部分内容不予采信,除该部分内容外其他内容原、被告均予以认可,本院对该证据双方认可部分予以采信;被告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该证据对原告主张的证明目的缺乏证明力;被告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主张双方确认债权的事实;证据5、7、12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和证明力;证据6、9系原告单方制作,且被告不予认可,亦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证据10经原、被告共同确认,该证据右下角“李**”签字并非李**本人签署,该证据系原告单方制作形成,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11**的证言,因**未出庭接受质询,原告虽主张**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庭,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公司提交的证据1系其单方制作,其中的**签名非**本人签署,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2系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签订和往来的相关文件材料,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就原告未完成的案涉项目与案外人签订合同及履行的相关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其他证明目的;证据4系案涉项目建设方与被告之间形成的相关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证据6中的工程执行通知书、天津融创城二期G、J地块外窗未完成工作统计(业主签字)、天津融创城二期G、J地块外窗未完成工作统计(原、被告双方签字)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原告未完成的工程项目内容;证据6中的其他证据未经原告确认,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9年3月16日,**公司与***司签订《建筑断桥铝合金门窗安装劳务工程劳务合同》,约定**公司为发包方(甲方),***司为承包方(乙方),工程名称为融创城二期G、J地块外檐门窗安装工程;工程安装金额总计845563元(暂定,最终价格以结算为准),工程施工数量、单价及内容见《工程造价汇总表》,按主框每平方米单价结算;工程进度、质量及验收达到验收规范标准,工程进度根据工程需要,服从项目部和总包的计划安排;总安装进度计划要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完成;安装质量符合天津地方标准,确保合格;所有与公司签订施工项目使用的密封胶不论品牌空罐100%运回公司,由公司核实数量,如出现数量缺失,按实际市场售价从安装队安装费用中扣除;甲方应提供施工队所需设计图纸、说明书、建筑平面图、更改图,技术洽商及有关技术文件等作为施工队施工的有效依据,且到场铝窗及铝门因应为扇部位五金部品安装齐全及扣条配置完整,不需安装队在现场配装(现场不具备加工条件),玻璃全部在现场安装;施工队施工垃圾由施工队清运到总包指定地点,施工用脚手架、门式架、吊篮等安装必须使用设施属甲方免费提供解决;甲方根据现场安装需要保证及时配套送货,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调整现场施工人员;按协议规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工程用款,工程应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因乙方质量不合格、劳动力不足拖延工期的,甲方委派第三方进行施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由乙方双倍承担;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铝合金门窗框及玻璃的安装,确保工程质量,施工材料到场后由项目部办理交接手续,在施工中如丢失或损坏其费用由乙方承担;铝合金工程竣工验收后,自验收合格签字生效之日起,乙方保修两年;本工程协议签订后,不得无理罢工、停工,如果有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安装完毕后,乙方负责窗户上所有保护膜及时清除,做门窗卫生,达到窗明地净标准;乙方必须保证每次检测分数达到93分,争取达到95分以上,副框测评分数96分,如果分数未达到检测要求分数,甲方所开罚款单由乙方全部承担(分清车间和工地责任);付款方式为铝合金框安装完成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安装费20%,固定玻璃安装完成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安装费20%,窗扇、扇玻安装完成、打胶完成甲方支付总工程安装费的15%,工程全部安装完成验收合格,甲方支部乙方总工程安装费的20%,工程结算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安装费的15%,剩余工程安装费10%为工程保修金,第一年支付5%,第二年支付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拖欠员工工资,如乙方因拖欠乙方员工工资所引起的劳动纠纷造成甲方垫付相关费用或遭受其他损失,相关费用和损失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不足部分,甲方可向乙方追偿。同日,双方签订《建筑断桥铝合金门窗安装劳务工程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融创三方测评体系检测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必保每次测评分数不得低于合同约定93分。付款方式调整为:铝合金框安装完成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安装费20%,固定玻璃安装完成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安装费20%,窗扇、扇玻安装完成、打胶完成甲方支付总工程安装费的20%,工程全部安装完成验收合格,甲方支部乙方总工程安装费的20%,工程结算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安装费的15%,剩余工程安装费5%为工程保修金,两年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注:付款期限为45个工作日内付款)。补充协议4.8条约定,如果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每次检测分数达到93分,不能如期按照现场施工节点施工,甲方付款时将不会按照此补充协议付款节点、比例付款,甲方将会按照原合同付款节点、比例给乙方支付工程款。 案涉工程包括融创城二期G地块1-8号楼,J地块1-17号楼所有的断桥铝合金门窗安装。合同签订后,***司进场施工。2019年10月19日,***司向**公司递交《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提报计划表》,计划表载明截止至2019年10月19日(填表日),施工进度已经完成至:付框安装完成;G地块1-8号楼,J地块1-17号楼主框安装完成;G地块1-8号楼,J地块1-17号楼玻璃安装完成;G地块1-8号楼,J地块1-17号楼扇及玻璃安装完成;G地块1-8号楼,J地块1-17号***安装完成。已付款金额485712.5元,累计付款金额534003元(本次请款后累计已付款金额),预计截止至2019年11月19日,施工进度将完成至全部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司支付48291元,案涉工程**公司共计向***司支付工程款534003元。 2019年11月18日,案涉工程建设单位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工程执行通知书》,载明:贵司承接我司融创城二期外窗工程,截止2019年11月17日仍有部分外窗未封闭,现场进度严重滞后。现室外温度已至零下,严重影响室内精装修施工进度及质量,现已通知监理公司对现场GJ地块门窗未施工完成工作进行统计(详见附件),现要求你司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现场所有未完成工序全部完成,达到验收标准(附件:GJ地块各楼栋外窗未完成情况统计)。2019年11月26日,***司与**公司签署《融创城GJ地块外窗未完成工作统计》,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19年11月18日,***司未完成工程量为:1.各楼栋楼梯间内开窗五金件未安装;2.G地块4-8#楼,J地块1-15.17#楼窗扇五金件未调试,风撑未按照要求带胶紧固,且发至现场的钉子存在丢失现象,现场已装的窗扇不能达到正常开关条件,现场已装的窗执手螺丝存在损坏,需要更换;3.G5.J10#楼外玻璃膜未清理,G5、J6-12.14.15#楼室内玻璃膜未清理,G1-6/J1-17#楼室内窗框保护膜未清理完成;4.G1、G4、G6#楼地弹门剩余6樘未装,且其他所有已装的地弹门密封胶均未施工,把手未装;5.G4-7、J1-8.17#楼内缺失的玻璃扣条未补齐,所有楼窗户室内玻璃扣条未按照约定标准调平;6.室内玻璃胶及室内墙体胶未施工;7.G8#***窗2串未安装,且有部分遗失;8.G1-8#楼原上料口部位以及部分首层外墙胶未施工,J地块外墙胶有遗漏现象;9.外悬窗以及百叶窗室外面未打胶,计69串;10.现场丢失损坏的窗框及窗扇未安装完成(后附明细);11.J地块补片玻璃未安装完成(后附明细);12.所有断桥铝合金门联窗未安装;13.现场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密封胶筒全数返回公司;14.所有窗工艺**以及排水**未安装(注:以上为未完成工程量,统计时间2019年11月18日)。 2019年11月18日,***司撤离案涉工地,**公司将***司未完成工程项目交由案外人施工。2020年1月8日融创城J地块整体完成竣工验收,2020年1月9日融创城G地块整体完成竣工验收。 另查,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9日,***司负责人**向**等11名工人出具欠条,确认共计欠付**等11名工人工资207515元。2019年11月20日,**等11人前往***住建委农民工管理办公室讨薪。同日,***司与**公司在***住建委农民工管理办公室主持下,共同确认总包、分包单位未支付工人工资11人,工人工资207515元。2019年11月27日,**公司与***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因***司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经天津市***住建委农管办协调,***司向**公司借款18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5月27日,在此期间利息按月息1%计算,逾期按月息2%计算。同日**公司将185000元借予***司。后因***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12民初722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司偿还**公司185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津02民终493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员工李**就案涉合同外的补工等情况手写清单确认增加工程量62200元。庭审中,**公司确认尚有案涉合同内工程款10351元未支付***司。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司要求**公司给付31156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2.***司主张的利息是否成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司于庭审中确认其主张的311560元工程款包括案涉合同项下工程款21000元(撕玻璃内膜、外膜)和案涉合同外工程款290600元。关于合同内未结款21000元,***司就该项主张未提供证据,且案涉劳务合同约定安装完毕后,***司负责窗户上所有保护膜及时清除,做门窗卫生,达到窗明地净标准,故撕玻璃内、外膜,属于***司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司单独主张该项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公司自认案涉合同项下尚有应付***司工程款10351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案涉合同外工程款问题,**公司员工李**手写清单确认补工等情况,并确认该部分款项为62200元,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司主张的案涉合同外其他工程款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公司主张因***司施工质量问题,被工程建设方扣款10万元,并主张与应付***司的工程款进行抵扣,因**公司未提起反诉,本院对此不予涉及。**公司应给付***司工程款72551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司撤场时案涉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双方对是否尚欠工程款存在分歧,就此发生争议,是因为双方履行合同均存在不规范行为,由此导致的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自行承担,故***司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远泽门窗销售有限公司工程款72551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远泽门窗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6.5元,由原告天津远泽门窗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179.5元,被告***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于 萍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