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安百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罗山县星联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1民初390号
原告余波,男,198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罗山县星联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1152109209862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俊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安百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党占江,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余波与党占江等四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2019年4月8日,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余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余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