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7877号
原告:北京中安百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及5号院2号楼1503。
负责人:张万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间市新学道试验学校,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瀛洲镇城上村京开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苏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安百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间市新学道试验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安百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卢赞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