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2508号
原告:浙江景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A5BM2E,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景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以二被告已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不再主张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景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计408元,由原告浙江景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瑞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 怡 慧
书 记 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