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969号
原告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3号楼。
法定代表人樊险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亚男,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北京中铁房山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房山科技工业园区燕房园8号。
法定代表人赵誉。
被告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房山桥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铁房山桥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铁房山桥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铁房山桥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免交。
审判员 郭 倬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董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