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1民初444号
原告:北京***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2号楼8层9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日***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科技工业园区燕房园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2023年4月6日,北京***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