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

天津富乐佳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5071号 原告:天津富乐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上仓酒业及绿化食品加工区2号标准厂房2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中铁房山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科技工业园区燕房园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富乐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富乐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天津富乐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富乐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妍 书 记 员 高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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