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4559号
原告: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大道888号西六区10号楼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科技工业园区燕房园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2022年12月12日,沈阳***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付 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