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403民初3397号
原告:邯郸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邯郸市丛台区联纺东路183号德源大厦15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波,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系被告爱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邯郸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邯郸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