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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邯郸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丛民初字第2396号
原告邯郸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美,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原告邯郸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邯郸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邯郸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张羽翔系邯郸市建筑一公司工程监理人员,由于效益不好,未正常上班,2012年4月,原告因工作需要,招聘具有工程师资格、能够做工程监理的工作人员。当时,公司决定所招聘人员均为雇佣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纳五险一金,试用期为一个月,被告***被录用。***上班十天左右,在工地进行监理时,由于施工方踏板没有固定,致使***掉入两三米深的沟里摔伤。事发后,原告多次与施工方交涉,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给予赔偿。施工方虽未拒绝,但一直未予赔偿。2013年5月,被告***向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及工商赔偿的仲裁申请。2013年7月1日,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了邯劳人仲案(2013)85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认为,“双方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而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邯郸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该委裁决错误:第一,原告在招聘时已明确双方为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第二,作为雇佣关系,***的实习尚未期满;第三,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谓的“应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仅仅是一种主观猜想;第四,我国行政管理上,仅允许存在一个劳动关系,如果建立第二个劳动关系,无法交纳五险一金。在存在一个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再建立第二个劳动关系,就可能构成对第一个劳动关系的侵权。建立两个劳动关系,仅适用于钟点工。综上,原告认为邯劳人仲案(2013)85号裁决书错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原告邯郸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情况不存在,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们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原告通过报纸聘用了一批人员,且通过面试等,都有记载。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交五险一金,不能证明是没有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成立,我们有证据证明存在,且没签劳动合同,不能说明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责任不在于被告,而在于原告。本案不存在两个劳动关系,我们只跟原告有劳动关系。
原告邯郸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请,提供邯劳人仲案(2013)85号裁决书,证明是经过了劳动仲裁才来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质证称,对邯劳人仲案(2013)85号裁决书没有异议。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曾给被告说过是长期劳动关系,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是原告邯郸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员工。3、入院记录一份,上面“工作单位”一栏,写的是“邯郸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证明被告***是原告邯郸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邯郸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不认可证人***的证人证言。对证据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而且该证人证言只是说被告***是该公司员工,而公司员工是个很含糊的关系,且***、***身份不明,不能证明跟诚信公司有关系。对证据3,当时是谁报的邯郸市诚信公司不明,且即使填的是诚信公司,也证明不了双方是劳动关系。对证据1、2、3,都只能证明被告***在摔伤时从事诚信公司安排的监理工作,并不能证明其与原告邯郸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邯郸市建筑一公司工程监理人员,由于公司效益不好下岗在家,2012年4月中旬,经过笔试、面试被原告邯郸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录用,成为该公司一名监理人员,2012年5月中旬,被告被派往工地检查施工质量时,由于施工方踏板没有固定,一脚踩空,摔入深沟摔伤。2013年5月,被告***向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赔偿的仲裁申请,2013年7月1日,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了邯劳人仲案(2013)85号裁决书,裁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劳动仲裁裁决书,双方争议成讼。
本院认为,被告***从邯郸市建筑一公司下岗在家,从实质上看,其不对邯郸市建筑一公司提供劳动,邯郸市建筑一公司也不为其提供工作岗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可知,被告***脱离原用人单位劳动岗位,双方劳动关系实质上已经解除,只是仍保留原用人单位邯郸市建筑一公司职工的身份。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三)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原告邯郸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邯郸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邯郸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