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3民初2624号
原告:**好,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官亭镇。
被告:***,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河桥镇。
被告:安徽孔大幕墙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立好与被告***、安徽孔大幕墙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管金柱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谷雨
人民陪审员*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