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松原市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民终5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3月1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淑丽,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住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程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702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5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冷晓峰
审判员 杨小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金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