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2462号
原告: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三元街71号1**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24239513X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君澜(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统一信用代码91210246661102266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并向原告开具《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交纳,并以原、被告双方需核对账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申请撤诉,故本案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绪 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