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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2民初3297号 原告: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三元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龙王塘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 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袁 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