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民初2259号
原告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24239513XA,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三元街71号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朋,系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9208959,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62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