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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大某某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民初2259号 原告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24239513XA,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三元街71号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朋,系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9208959,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62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