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大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城市建设管理局、被告大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转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4民初241号
原告:**,女,汉族,1960年12月4日出生,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远景能源(江苏)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亲),自然情况同上。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兰店乡兰店农场(兰店农场办公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3644295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连胜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煜,局长。
被告: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三元街71号1**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24239513X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沙河口城建局)、被告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昕晔项目管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旖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胡旖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