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方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辽民申6191号
再审申请人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中天)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方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兴岩土)、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8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荣盛中天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方兴岩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楼体纠倾产生的损失,并由监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案涉工程已通过了质量验收,并交付荣盛中天使用,故荣盛中天对方兴岩土的施工质量存在缺陷与楼体倾斜具有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原审中无论是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还是荣盛中天提供的具有鉴定资质的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都表示无法鉴定涉案楼体倾斜的原因是否系施工方质量缺陷或者是监理单位失职导致的,故荣盛中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后果。原审法院驳回荣盛中天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荣盛中天提出应当追加当事人查清事实,其遭受经济损失客观存在等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丁海 审判员  刘冰 审判员  钟峰
法官助理郭宁宁 书记员丁威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