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9665号
原告:***,男,199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堂子街7-4号。
法定代表人:孙越。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程姣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姣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