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恢25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
被执行人:锐阳(大连)商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芳,女。
被执行人:殷国强,男。
被执行人:殷国勋,男。
被执行人:洪桂英,女。
被执行人:辽宁电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211民初9257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黎明
审判员 冯忠璞
审判员 任 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孙瑜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