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13民初1298号
原告毅德汽车内饰制造(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十三里工业新区乘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华南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博艺南园24号2单元3层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季海林,系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毅德汽车内饰制造(大连)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华南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借条》、《承诺书》、《协议书》等相关文件上”大连华南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印章经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均系伪造,此案涉嫌犯罪,依据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应移送至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区分局进行侦查。根据《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毅德汽车内饰制造(大连)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华南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区分局,本案终结审理。
案件受理费4865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毅德汽车内饰制造(大连)有限公司486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