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804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金保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5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营口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青龙山大街东侧(02—圣丰明珠家园2#楼宾馆)。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沈阳金保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营口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辽0804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5万元及利息。但至今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均无登记记录,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辽0804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民事判决书对其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伊辉武
执行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隋宗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