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金保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洪盛鑫分公司、辽宁金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7493号
被执行人:沈阳**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甲1(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057183995Q。
负责人:毕佰秋。
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翔宇路中立诚悦府60号-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111045516。
法定代表人:郭其忠。
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吉盛安泰消防器材经销处,经营场所沈阳市于洪区西湖街****号8门,注册号210114600247081。
经营者:孙家强。
被执行人沈阳**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吉盛安泰消防器材经销处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124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诉讼费义务,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8589.25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89.25元,本院已将上述款项支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本院认为,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诉讼费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民初1245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支付诉讼费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羊大雄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