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沈阳金保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洪盛鑫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389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高新南一道013号赋安科技大楼A座505、六、七、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885E。
法定代表人:何亚兴。
被执行人:沈阳**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甲1(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057183995Q。
负责人:毕佰秋。
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翔宇路中立诚悦府60号-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111045516。
法定代表人:郭其忠。
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吉盛安泰消防器材经销处,经营场所沈阳市于洪区西湖街****号8门,注册号210114600247081。
经营者:孙家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吉盛安泰消防器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124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335443.9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划拨被执行人沈阳**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2212.92元和293149.76元,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领取金额为360062.68元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530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民初12453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羊大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黄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