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389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高新南一道013号赋安科技大楼A座505、六、七、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885E。
法定代表人:何亚兴。
被执行人:沈阳**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甲1(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057183995Q。
负责人:毕佰秋。
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翔宇路中立诚悦府60号-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111045516。
法定代表人:郭其忠。
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吉盛安泰消防器材经销处,经营场所沈阳市于洪区西湖街****号8门,注册号210114600247081。
经营者:孙家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吉盛安泰消防器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124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335443.9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划拨被执行人沈阳**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2212.92元和293149.76元,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领取金额为360062.68元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530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民初12453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羊大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黄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