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冠威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省冠威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吉0381民初3022号
原告:吉林省冠威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东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翟艳丽,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硅谷大街北。
法定代表人:***,系书记。
原告吉林省冠威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威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范家屯镇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201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冠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家屯镇政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冠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范家屯镇政府支付其拖欠的监理工程款32.13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一部分计息基数为10万元,计息期间自2015年9月2日至2018年8月31日,计息利率为年利率6%,数额为18000元;另一部分计息基数为32.13万元,计息期间自2015年9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计息利率为年利率6%。事实与理由:冠威公司与范家屯镇政府在2011年9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家屯镇政府委托冠威公司监理“2011年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区道路建设工程项目J02标段南环路K0+000-K8+022(硅谷大街)”工程(即硅谷大街2标工程)的监理工作。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监理人的报酬为100.13万元,合同第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监理工程款的付款时间最晚在项目竣工后一次性结清。现在项目工程已于2015年9月2日正式竣工,竣工验收报告已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共同会签完毕。范家屯镇政府从2012年开始陆续支付冠威公司监理工程款,累计一共支付八次,共支付68万元。截至案件庭审之日,范家屯镇政府尚拖欠冠威公司监理工程款32.13万元。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范家屯镇政府未出庭答辩。
冠威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9月1日,范家屯镇政府与吉林省冠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冠威吉林省冠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变更公司名称为吉林省冠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冠威公司对“2011年公主岭市范家电镇区道路建设工程项目J02标段南环路K0+000-K8+022(硅谷大街)工程”进行工程监理,并约定监理人报酬为100.13万元,按工程进度付款,工程验收后一次性结清。合同签订后,冠威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对前述工程的工程建设进行了监理。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于2015年9月2日竣工验收。截至2018年7月25日即本案受理之日,范家屯镇政府共支付冠威公司工程监理款58万元。本案受理后,范家屯镇政府在2018年9月又支付冠威公司10万元。截至本案庭审之日,范家屯镇政府仍欠冠威公司工程监理款32.13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冠威公司在本案庭审中提交的企业变更情况登记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书、范家屯会计结算中心支付工程监理款的银行电子回单,以及冠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庭审中的相关陈述。
本院认为:冠威公司与范家屯镇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冠威公司已经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监理的合同义务后,范家屯镇政府应当同样依合同约定,给付冠威公司余欠的32.13万元工程监理款。范家屯镇政府2018年9月支付的10万元监理款项,已经违反了双方合同中“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结清”的付款约定条件,属于逾期付款。冠威公司就范家屯镇政府的该10万元逾期付款主张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本院酌定范家屯镇政府应就逾期给付的10万元工程监理款给付冠威公司逾期利息18000元(10万元*年利率6%*逾期给付期间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2015年9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2018年9月共三年)。对于范家屯镇政府余欠的32.13万元工程监理款,其同样应按年利率6%向冠威公司承担自2015年9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冠威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款32.1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两部分,就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在2018年9月已支付的10万元,其应承担的利息数额为18000元;就余欠的32.13万元,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应承担的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9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9元,由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祥瑞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