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执异102号
异议人: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堂,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文圣路169号。
被执行人:辽宁忠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宏伟路东星火街北侧。
被执行人: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徐家村。
被执行人:辽阳鹏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宏伟路西侧6-4。
被执行人:深圳市倾城飞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6033号金运世纪大厦6i。
被执行人:辽宁程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曙光乡徐家村。
被执行人:江苏新九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1338号铂金大厦2202-2203室。
申请执行人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忠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辽阳鹏达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倾城飞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宁程程塑料有限公司、江苏新九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0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辽01执1497号。在执行中,异议人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异议人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 震
审 判 员  仉志兰
审 判 员  钟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柴 原
书 记 员  娄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