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

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恒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11执21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辽阳市白塔区文圣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
被执行人辽宁恒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2段49号。
法定代表人吴玉颖。
被执行人詹珠岩,女,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辽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37年12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被执行人张斌,男,汉族,1958年9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被执行人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住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堂。
被执行人吴玉颖,男,汉族,1966年6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被执行人王福堂,男,汉族,1955年8月23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吴玉洁,女,汉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被执行人于华,女,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恒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詹珠岩、***、张斌、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吴玉颖、王福堂、吴玉洁、于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辽宁恒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詹珠岩、***、张斌、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吴玉颖、王福堂、吴玉洁、于华银行存款4098306.8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郭计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