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辽阳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执恢16号之四十二
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7367279747。
法定代表人:王福堂,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建设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69942130XU。
法定代表人:姜赫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阳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据辽华房估报字【2021】第060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分别于2021年11月25日、2021年12月29日、2022年2月7日通过京东网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辽阳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白塔区爱民路“枫丹名邸”小区22套不动产。截止到2022年4月8日10时变卖程序结束,拍卖成交21套不动产,拍卖款合计人民币34119714.61元已经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辽阳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白塔区爱民路11-35号楼西2单元1层10号,不动产单元号为211002005002GB00009F00350010,不动产权证号为辽(2021)辽阳市不动产权第0016654号,面积为147.74平方米的住宅楼流拍。申请人同意按照变卖流拍价合计人民币1088991.54元接收,以抵偿(2019)辽10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中部分工程款及利息。故,(2021)辽10执恢16号案件执行到位金额为35208706.15元。
本院于立案后、结案前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并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传统查询,经过网络查控、传统查询以及终本约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张 欣
审 判 员  马喜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明月
书 记 员  项馨玉